申请流程
一、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地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