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待遇
从2018年12月1日起,台州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每人每月从原来的720元调整为77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每人每月从原来的680元调整为730元。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定的账户。
三、当本地物价总体水平涨幅达到政府规定的临时价格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