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归集业务所需资料
(一)缴存登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1)。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凭证。
(二)汇缴。指单位按月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补缴。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补缴清册(附表3)。
2.补缴说明。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四)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指单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调整当年职工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4)。
2.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五)信息变更。指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
2.变更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六)比例变更。指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对缴存比例作出调整。
1.提高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6)。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降低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6)。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七)缓缴。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单位停缓缴申请表(附表7)。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八)停缴(单位封存)。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失联等原因在注销前,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1.单位账户封存申请表(附表9)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等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九)注销登记。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1.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11)。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磨沟区管理部 乌鲁木齐县管理部
地址:乌鲁木齐龙盛街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8:00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理部
地址:维泰大厦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8:00
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