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记、居间等合同纠纷;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
(三)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合同纠纷。
二、不予受理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不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