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租房处罚规定及罚款标准
注意,以下规定依据为《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违规改建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3、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入库的。
5、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将规定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