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福州长乐区公租房保障名单公布(更新中)
更新时间:2024年5月9日
公示期间举报电话:
区住建局:0591-28885671,区民政局:0591-28920091。
福州长乐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人家庭年(申请当月前12个月,下同)收入7.8万元以下(含),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6万元以下(含),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5万元以下(含)。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条件的以下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全日制院校在校生):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或申请人属于在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人员的村民;
(2)申请人在我区生活、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家庭成员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务工(即务工单位注册地为我区城区规划区)
(2)本次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在我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且补缴部分不计入时限;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我区范围内的省、福州市、长乐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转正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购买财政公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拆迁安置的;
3、家庭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
4、《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及《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建住宅〔2017〕2号)等已公布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