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报销范围:
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
二、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按80%报销;参保职工按90%报销。
三、报销限额:
1.慢性活动性乙肝或伴随丁肝抗病毒治疗、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参保居民为每年1200元
2.参保职工为每年2400元
3.其余病种参保居民为每年900元
4.参保职工为每年1800元
丙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报销范围:
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
二、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按80%报销;参保职工按90%报销
三、报销限额:
参保居民每年300元;参保职工每年1080元
注意事项:
1.患有多种乙丙类特殊疾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职工医保合计最高3600元,居民医保合计最高1560元。
2.当年2月1日(含)以后新认定的乙、丙类特殊疾病患者,新认定病种的当年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享受待遇月数×年度支付限额÷12。
3.参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