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低1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费用类别设立不同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普通住院费用 | 特检特疗及乙类药品费用 | 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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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1万元(含)以下 | 90% | 93% | 基本医疗保险段内 | 80% | 2万元(含)以下 | 80% |
1万元--3万元(含) | 92% | 95% | 2万--4万元(含) | 75% | ||
3万元--5万元(含) | 94% | 97% | 4万元以上 | 70% | ||
5万元以上 | 96% | 99% | ||||
进入大病统筹支付段后 | 85% | 85% | 进入大病统筹支付段后 | 85% | 进入大病统筹支付段后 | 85% |
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合计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