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军人申报户口登记的
所需材料:
①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④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备注:①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户口注销信息的,且身份信息确认一致不存疑的,不需再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②对于原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中出生日期不符的,按原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对出生日期一致拥有两个身份证号码的可凭公民意愿,选择使用频率较高的身份证号码。
二、对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军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军人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①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的,应同时提供原注销地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公民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①个人申请;
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③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备注:公民服刑期间,其配偶、子女、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投靠亲属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民因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宣告,要求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提供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