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4岁以下儿童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2)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簿;(4)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8〕413号)。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审批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8〕413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三) 18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8〕413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其它不宜变更的。
姓名变更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符合姓名变更情形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派出所恢复姓名登记。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履行告之程序后恢复姓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