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产权购房市内迁入
所需材料:
(1)房主书面申请;
(2)房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迁入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且房屋交付使用具备入住条件;
(5)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通过相关信息核查双方亲属关系;
(6)共有房产迁入的首次申请人为户主。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依据: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三条、《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2008]45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8〕413号)。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购房市(县)外迁入
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在我市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房主的书面申请;
(2)房主和申请迁入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通过相关信息核查双方亲属关系;
(4)成套住宅房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且房屋交付使用具备入住条件;。
(5)共有房产迁入的首次申请人为户主。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三条、《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2008]45号)第二条第三款。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