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收费,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借鉴外地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经调研、测算、召开专家论证,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付费定额标准。
1.市级医院(城市区二级以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40元,报销比例70%。
2.县级医院(含城市区一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30元,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90元,报销比例75%。
3.乡级医院: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20元,报销比例90%。
本次调整纳入按病种管理,列入“精神障碍”类,实行定额付费,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项目分类限制,超出定额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定额标准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补充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