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