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四、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