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