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并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在48小时内到指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2、经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或违法行为人以扯皮、拖延等行为导致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在48小时内处罚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于经过不停车检测点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采取压线、不按车道行驶、逆行及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将违法行为抄告至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4、对于采取盯梢、推火车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移交属地公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