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成年人年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二、成年人改名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