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