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
补充工伤保险择优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补充工伤保险审核和待遇补偿。
用人单位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即可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到帐全额转缴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再提取10%作为年终服务质量考核预留金缴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