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于2018年9月18日发布,也就是有效期到2023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包括: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