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 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及一体化管理的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
(2)大额普通门诊 。 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按6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3)慢特病门诊 。 参保人员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病(74种),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申请,通过后按规定享受待遇;未纳入慢特病管理的“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在基层门诊用药费用每年可分别享受360元、480元的保障。
2、 住院待遇
在具有住院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30万元。
3、 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起付线1.5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60%-85%)分段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 异地就医
市域外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应在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备案后可以异地联网直接报销结算;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报销待遇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