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统筹地区以外(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就医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
1、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生活,但未将户籍迁入居住地的参保人员;
2、各单位内退专户人员;
3、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四)就业创业人员:指在统筹地区外就业创业的参保人员(特指灵活就业人员专户的非劳务派遣参保人员)。
(五)异地转诊人员:参照并医险中心字〔2017〕7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
(一)异地安置人员:
备案城市的户籍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城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内退专户人员和军队自主择业专户人员,户口迁移至备案地的,提供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单位为派驻异地办事机构的在职职工办理异地备案:需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办理,出具所在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派驻文件 ,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
2、建筑施工类性质的单位为统筹地区外的工程项目相关施工人员办理异地备案:需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办理,出具所在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备案地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企业资质证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为在统筹地区外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异地备案:需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办理,出具所在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参保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花名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合同。
(四)就业创业人员:
1、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
2、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就业创业人员,可先提供《太原市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补充材料承诺书》,一年内补充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流程
1、对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环境测试;
2、提交《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及申报备案相关材料(异地长期居住内退人员及常驻异地在职职工由单位承办人办理);
3、单位为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备案时,四人(含)以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别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五人(含)以上备案人员,要按照“信息系统报盘格式”做好报盘,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变更、取消流程
1、备案地址变更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满一年后,方可变更异地就医备案地址,办理时按异地就医备案要求携带材料。
2、取消备案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备案(回统筹地),由备案人员提出申请(常驻异地在职职工由单位承办人办理),携带《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取消(回统筹地)手续。
3、就业创业人员可根据就业创业需求办理变更及取消。
四、就医管理
(一)登记时效
1、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审核完成后即时生效,登记备案信息如无变更(或取消)长期有效。
2、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就业创业人员,因办理备案时未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备案登记即时生效,在承诺期内补充资料后长期有效,如未兑现承诺,备案登记自动取消。
(二)结算流程
1、完成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3、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就医地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4、参保人员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时,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上“温馨提示”的内容。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办理退费。
5、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因存在欠费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直接刷卡结算的,由患者全额在医院付款后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6、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仍可在参保地住院治疗和使用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比例退休人员降低2个百分点,在职人员降低5个百分点。
五、其它相关事项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可选择一个地级市(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统筹地就医,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本地住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城市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的原因需要到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备案地为山西省内其他地市的,转诊需回太原市医保转诊医院办理转外手续;备案地为山西省外地市的应到当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办理转外手续;
5.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不能在备案城市直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进行治疗(定额慢性病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非定额门诊慢性病选择一家二级甲等以上的定点医院),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按照统筹地区的门诊慢性病相关规定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