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动申报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原居住地址的,经核实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已办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注销居住证信息对象
居住登记被注销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信息。
所需材料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流动人口因离开广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
③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连续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上门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注销对象不需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注销流程
①对流动人口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的,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②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