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服务,现就《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五个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7〕141号)、《沈阳市加大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8〕71号)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执行范围:
每年在全市各企业、行业领域(含中央、省驻沈企业)评选的“盛京大工匠”。
我市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度输送100名以上毕业生进入我市纳税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在我市纳税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每年经择优建立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