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

地方特产2022-04-04 15:10:30佚名

沈阳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对“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服务,现就《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五个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7〕141号)、《沈阳市加大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8〕71号)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政策依据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文件。

  三、执行范围

  每年在全市各企业、行业领域(含中央、省驻沈企业)评选的“盛京大工匠”。

  我市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度输送100名以上毕业生进入我市纳税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在我市纳税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每年经择优建立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

  四、补贴标准

  每年评选的“盛京大工匠”,一次性颁发10万元奖励津贴。已被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的技能人才,不在评审范围内。

  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沈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称号(不享受“盛京大工匠”10万元奖励津贴)。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可以按规定申请输送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根据项目实施可靠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项目建设资助。

  五、执行时间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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