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 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年龄须达到女49 周岁男59周岁)、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县以上(含县 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及烈属。
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女49、男59)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补贴测算(2017年):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248.8元/人月。
计算公式:(4801元/人月×60%×20%+5275元/人月×80%×6%)×30%=248.8元/人月。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