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1、双方必须有一方是淄博市户籍(双方都不是张店区户籍的需提前2天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登记发证时间为冷静期满之后;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当事人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照片。
四、办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有效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页)原件
3、2寸双方近期彩色单人半身免冠照片2张(照片要求详见“婚姻服务-证件照片”),照片需要自带。
4、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现役军人回原籍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另提供入伍户口注销证明或入伍通知书。
5、双方结婚证原件。
6、双方离婚协议书手写一份或打印三份原件。
五、办理地点:
张店区南西四路43甲2号
六、办理机构:
张店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时间:
8:30-12:00 13:30-17:00
九、联系电话:
0533-2150381
十、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