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 17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济建房字[2021]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汶建字[201967]号)的相关规定,现阶段对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居住困难,现就做好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2、申请人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
3、申请人家庭在当地城区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
4、申请人家庭正在当地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申请人家庭在当地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财政列支的购(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1口人家庭(申请人单身未婚)补贴300元/月;2口人家庭补贴350元/月;3口人及以上家庭补贴400元/月。同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其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 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阶段性租赁补贴的申请材料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当地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申报,也可由个人单独申报,报送至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住房保障科登记受理。
(二)审核公示。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申购家庭人数后,将核查信息发送至县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进行反馈。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配租或轮候。
(三)补贴发放。
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申报地点、咨询电话:
申报地点: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三楼住房保障科
咨询电话:0537-728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