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1.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类: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3%和86%,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 个百分点;在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分别按90%、93%和96%支付。
二类:起付标准至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0%、75%、80%。
2.参保人员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类: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75%;在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80%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55%比例支付。
二类:起付标准至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50%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4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