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车辆解押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解押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按照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已在系统中备案),免于提交主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委托、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