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第124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按照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已在系统中备案),免于提交主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委托、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抵押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若委托代办还需携带的材料:
为个人车主代办: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书》;为单位用户办理: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