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至社区家庭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申报材料
a、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
b、无房证明(本人及直系亲属)
c、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d、婚姻状况证明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第一百零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情形,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办理时限
2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派出所受理的户口业务,需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各层级办理时限分别为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