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以及《扬州市发展改革委扬州市司法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1〕349号):
现场监督公证: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竟争性交易行为的公证、根据标的额大小,
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