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自然人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补充说明:
1、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2、 因公证机构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3、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
4、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费。
5、 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异地调查、办理公证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6、 “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