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的公证,根据受益额大小,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根据《扬州市发展改革委扬州市司法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1〕349号):
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予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
(二)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