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不同收入,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梯度分层次收取租金。
(一)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含)以下的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至80%(含)的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照规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