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出租方、承租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租赁双方当事人需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