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2-10-20 03:01:18佚名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廊坊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人才的聚集、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发展升级版、建设美丽开发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符合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上述企业和机构中新引进的人才。不包括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内各院校。

  第三条设立“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

  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

  第四条 鼓励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并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经评审,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管委会制定《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符合目录要求,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每年在开发区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享受以下生活保障政策:

  (一)“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8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二)河北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三年内给予每月6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8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50%房租,期限三年。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具有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4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以上的新毕业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40%房租,期限三年。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至(三)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学校就读,学费予以全额补助。第五条第(四)、(五)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高中就读的,学费予以50%的补助。

  第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三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或依托区内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并具有较大产业化发展前景的,经评审,给予100至300万元创新扶持资金。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创业扶持资金。经评审给予100至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二)投资引导扶持。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其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三)场地补贴。自行租赁创业场所的,经认定,按入驻面积给予50%的场地补贴,补贴金额在50万元以内,补贴期限在三年以内。

  (四)贷款贴息。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每年贴息额度在1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四章 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并对在站院士、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内,对于年度引智成绩突出的人才服务机构、引智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报,每年选择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区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投资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给予投资额(实收资本)10%的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内。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100%的资助,每人每次的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学历进修,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资助,每人的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内。

  第六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入选河北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 “燕赵技能大奖”、“河北省技术能手”、“燕赵金牌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开发区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人,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资助和补贴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办法。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开发区人才引进方面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工管委的领导下开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提“符合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且纳税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汽车零部件、食品等主导产业中的企业和机构,以及虽不在以上产业范围内但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办法》第二条所提“新引进的人才”是指从开发区以外新引进的人才。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提“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和管理按照《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办法》第四条所提“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所有,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二)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提“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由区人社局负责编制,按照调查摸底、数据汇总、编制初稿、工管委批准的程序进行。每年初由企业填写《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调查表》上报区人社局,2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并通过开发区政府网、开发区人力资源网等平台发布,作为当年企业、机构引进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提“‘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四)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提“河北省‘巨人计划’、 ‘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是指:

  (一)河北省“巨人计划”入选人员;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人员。

  (二)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近5年,获得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四)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主任。

  (五)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办法》第五条第(三)至(五)款所提“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是指:

  (一)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岗位和行政、人事、生产、财务、营销、贸易、采购、质量、物流、仓储等部门副经理以上中层管理岗位。

  (二)企业生产管理骨干岗位包括:生产主管、技术主管、质量主管、设备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与生产运营直接相关的管理岗位。

  (三)企业研发骨干岗位包括:技术研发工程师、产品开发工程师、产品测试工程师、设备调试工程师、程序控制工程师、工艺制作工程师、试验员、化验员、检验员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岗位。

  《办法》第五条第(三)至(五)款所提“新毕业的人才”是指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未在以上骨干岗位工作的人才。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提“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创业型领军人才的生活补贴,从所在企业注册之日起每满半年发放一次。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下同)履行每满半年发放一次。

  (一)申请生活补贴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下同)、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对创业型领军人才还须到其所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与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企业签订《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生活补贴发放专用)》,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提“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创业型领军人才的购房补贴,从所在企业注册之日起每满1年发放一次。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每满1年发放一次。购房款金额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发放,购房款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款金额发放。

  夫妻双方均属于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人才的,不得同时享受。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廊坊市区内(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购买过商品房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一)申请购房补贴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或护照)、户口页,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未婚、丧偶、离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4.房管部门出具的首套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费用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对创业型领军人才还须到其所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与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企业签订《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购房补贴发放专用)》,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所提“人才公寓”是指由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供高层次人才生活居住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1.符合《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3.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四)、(五)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需要入住人才公寓的填写《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持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区人社局开具的介绍信到人才公寓物业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后办理入住手续。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寓安排情况反馈区人社局。

  符合《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至(五)款的人才,在廊坊市区内已购买商品房的,不得入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在廊坊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之日(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起收回公寓。

  (一)申请房租补贴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3.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所提“子女入学”涵盖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教育。“开发区公办学校”是指由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学校或幼儿园。高层次人才持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向区人社局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经审核后,持区人社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区文教卫生局办理入学手续。区文教卫生局应及时将入学安置情况反馈区人社局。

  (一)申请学费资助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学费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子女身份证(出生证)或护照、所在学校就读证明、缴纳学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学费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提“健康体检”是指由区人社局于每年11月份组织《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人才,到开发区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全面高端体检。体检费用由区人社局统一结算。

  第三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提“创新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项目;第九条第(一)款所提“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与区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不超过3年的项目。资助的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指标。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评审指标包括: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开发区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二)评审流程。

  1.受理。区人社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区人社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的项目所在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和《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科技型)、银行开户许可证、《项目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书等)以及个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业绩证明(包括著作、论文、技术报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初审。区人社局组织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考察。区人社局组织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深入项目申报企业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

  4.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专家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区人社局审议。

  5.公示。区人社局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推荐创新创业项目名单,通过开发区政府网、开发区人力资源网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与项目所在企业签订《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发放专用)》,将扶持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四)资金管理。扶持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本项目产业化研发、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企业不准在扶持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资金。区人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企业每年编制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提“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风险补偿”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需材料:

  1.《廊坊开发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风险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章程、营业资格证明、自有投资资金证明、入资凭证、项目投资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风险投资机构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偿资金拨入投资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提“自行租赁创业场所”是指在开发区内租赁创业场地,且签订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场所。场地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一)申请场地补贴提供材料:

  1.《廊坊开发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和租赁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现场考察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提“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贴息每半年发放一次。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理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贴息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章 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条所提“院士工作站”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一)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建站资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申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等,不得挪作它用。

  1.申请建站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设立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二)在站院士、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活动支出。科研经费资助期限在三年以内,每年发放一次。

  1.申请科研经费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院士(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院士(博士后)人员名册》;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院士(博士后)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合作协议或招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院士(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和《院士(博士后)人员名册》,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与院士(博士后)及其所在企业签订《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院士、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发放专用)》,将资助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三)国家级奖励是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

  1.申请获奖研究课题奖励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博士后科研课题组获奖研究课题奖励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获奖课题及课题报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博士后科研课题组获奖研究课题奖励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奖励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资金10日内发放给获奖科研课题组成员。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提“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和行业从业资质,主营人才招聘、高级人才寻访等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人才服务机构拟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的,须提前向区人社局备案。“引智工作站”是指经省外国专家局认定,具备引进国(境)外专家、技术以及项目渠道和能力的企业。

  对引进的《办法》的第四条人才,在企业注册并实际经营满1年后,按20万元/人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办法》的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三)至(五)款中的骨干岗位人才,在工作满1年后,分别按10万元/人、5万元/人、1万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给予奖励。第(三)至(五)款中新毕业的人才,在工作满1年后,分别按3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一)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人才服务机构(引智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册》、《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明或认定批文、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引进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人才服务机构(引智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册》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奖励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提“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的企业,应于每年1季度向区人社局报送培训方案,经区人社局审核并报工管委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接受培训的人员总量不超过100人,接受培训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一)申请国际化人才培训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国际化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接受国际化人才培训人员名册》;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接受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4.国外培训机构资质证明、邀请信、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费用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国际化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和《接受国际化人才培训人员名册》,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提“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和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已经开展培训6个月以上的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业内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培训、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一)“投资额”是指培训机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收资本”是指培训机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1.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申请表》;②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培训机构章程(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场地证明、验资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④教师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培训机构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二)“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经区人社局备案。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资助。

  1.申请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技能型人才培养人员名册》;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和鉴定费用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培训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和《技能型人才培养人员名册》,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接受培训的人员自行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的,企业应在收到资助资金10日内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提“参加学历进修”的人员,取得同一学位层次的只资助一次,取得硕士学位后又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资助。

  (一)申请学历进修资助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参加学历进修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学位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缴纳学费有效票据、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参加学历进修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中新当选专家的人才,申请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一)申请推荐当选人才奖励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当选专家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奖励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提“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员工是指在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的人员。晋升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申请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一)申请高技能人才获奖(晋升职业资格)奖励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高技能人才获奖(晋升职业资格)奖励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技能人才晋升职业资格奖励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奖励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七条所提“开发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按照《廊坊开发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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