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登记上牌时需要车主提供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
如果合格证、发票丢失,车主应找车辆销售商补办。如果确实无法补办,车主骑车到各交警大队上牌点,现场填写车辆来历承诺书,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真实联系方式等信息后,方可上牌。
重要提醒:无车架号、电机号的,无法办理上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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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GB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生产、销售超标电动摩托车。在此之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摩托车,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级精神,请车主务必于今年5月31日前,凭车辆合格证、发票等能够证明购车日期、车辆来历的凭证,到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中队上牌点办理过渡期使用的黄牌,5月31日后将不再发放此类号牌。在此日期之后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摩托车,属于违规产品,不予办理入户,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我市将启动悬挂黄牌超标车过渡期管理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