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