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稳中求进,深化改革,继续以征缴扩面、业务监管、付费制度改革和优质服务为重点,抓调度、强指导、促协调,全面推进三险经办工作。
(一)加强调度,推进扩面征缴。
继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重点摸清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情况,制定专项参保工作计划,逐步把各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加大力度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服务行业和乡镇村区域企业参保,继续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严格按新年度的缴费基数做好省本级全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缴,加强实地稽核,确保保费应收尽收。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核实提高缴费基数,强化保险费足额征收。
(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按计划继续开展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从重从快处罚违规行为,降低住院率,防止基金流失。改进特门药店管理,扩大特门用药定点药店范围,实行服务考核末位淘汰。继续加强工伤认定参与,把好工伤入口关。认真核实、积极处理群众举报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开发医保基金监管软件,规范信息监控标准,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全面提高监管效能。督促指导市州经办机构加强定点(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居民大病保险委托管理协议,指导各地加强大病保险经办的监督。
(三)继续完善付费制度,改进协议管理。
进一步完善总控付费办法,落实费用风险分担,同时防范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等风险。进一步完善口腔疾病等单病种包干结算办法,研究实施日间手术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非总控付费的考核控制指标,加强医疗费合理控制,严格年度服务考核。
(四)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
发挥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的共济功能,解决湘煤集团等困难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经费不足问题,做好人员信息档案甄别和管理服务衔接,年内将省本级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对少数单位自愿实行代管的老工伤人员,积极与单位协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和服务。督促市州加快统筹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和进展,切实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
(五)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开展全省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情况调研,分析计生政策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运行趋势,提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生育保障的政策建议。加强生育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津贴发放。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保障离休干部医疗需求,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六)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
一是依托“大医保”网络,推进网点服务、网上服务、自助终端服务等新方式,完善全方位、一体化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使参保缴费更便捷、住院结算更及时、转移接续更顺畅。完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指导市州逐步放开其他中小医院定点;加快审核周期,缩短结算周期;加强结算资金调度,缓解省级异地就医周转资金压力。二是启动实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改进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工伤职工救治。三是加强财务、业务数据清理,提高数据质量;通报全省“三险”基金运行分析,指导市州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管控。四是扎实推进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深化“人社人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文明创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