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临泉县保障性住房退回情形 阜阳市颍泉区住房保障局

地方特产2022-10-23 09:41:23未知

阜阳临泉县保障性住房退回情形 阜阳市颍泉区住房保障局

  退回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腾退情形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其他注意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二)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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