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对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住房后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二)保障标准
1.货币补贴:
(1)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与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
(2)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5元;4人以上家庭按4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人为1人户的按2人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2.实物配租:
(1)按照“市场定价,分类补贴,先租后补,租补分离”原则,低保家庭按承租保障性住房租金的80%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按承租保障性住房租金70%给予补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承租保障性住房租金的40%给予补贴;
(2)对第二条第五款(即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规定的不受收入限制,年人均收入超出21680元的租住户,给予50%的租金补贴。
特别提醒
承租人因收入超标,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可继续承租保障性住房,但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