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如下:
(一) 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二)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三) 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五) 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付)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 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八) 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