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东莞公安交警网http://jjzd.dg.gov.cn/预约查验;
2、根据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6年第4号)第一条(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第一条: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4、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5、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6、在东莞缴纳购置税。
7、如是单位车辆,单位地址必须在东莞。
8、特别提醒:非莞籍居民提交的居住证明车管所需要核查居住地址是否真实,核查流程是业务办理中核查和事后监督,如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收缴机动车牌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注意事项
1、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主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后2年内提出申请;
(2)车主使用原小型汽车号牌1年以上(包含1年);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销售发票上写A的名字,注册登记时就只能写A,不能写B。
3、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预约的业务仅限本人办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预约的业务可以由代理人办理。
三、所需资料
1、机动车预约查验申请流水凭证【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2份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1份,车管所免费提供拓印服务】;
2、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1)东莞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东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3)个体户提供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营业执照;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代码证证件,提供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6)香港、澳门居民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7)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8)外国人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供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提供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副本原件(或彩印件、电子保单,三选一);(注意:目前我市大部分保险公司已与车管所系统联网,已联网且系统上有该车保险信息的不用提供保险单、彩印件、电子保单);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8、车辆标准彩色照片1张(车管所免费协助打印);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四、存档资料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