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牌时需提供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1)东莞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东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3)个体户提供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营业执照;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代码证证件,提供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6)香港、澳门居民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7)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8)外国人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供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提供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