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标准由原来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200元以下调整为3500元以下。
2、将各镇(街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城镇户口家庭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范围。
3、保障对象调整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各镇(街道)城镇户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县城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城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以上人员中经济特别困难且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老红军家庭、军人优抚家庭、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此次调整进一步降低了申请条件,准入门槛再次放宽,旨在进一步推进泸县住房保障工作,为困难群众、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纾困解难,让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实现“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