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系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人员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二、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优抚对象获得的优抚金不作为收入计算。
三、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稳定就业、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我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