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新能源汽车奖励
一、奖励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购买新能源新车,并于2024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在五指山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超出奖励总量控制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方案》。
二、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实行总量控制
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300辆。具体按照购车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奖励(以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到先得。
(二)具体措施
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对购车用户实施分档奖励,不区分车辆用途和车辆种类,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1.对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对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7000元。
3.对购车价格在15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10000元。
4.对购车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2000元。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方案奖励范围。每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只能申请一次市级奖励资金。凡是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奖励用户,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办结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过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过户人员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对不满2年的购车对象不予过户。
(二)申报程序
1.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主申报。市科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后,满足申报要求的购车用户通过“海易兑”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市科工信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按照奖励标准,对购车用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3.对拟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按相关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发新能源汽车使用奖励资金。
四、资金安排
购车奖励实行2024年初清算,拨付2023年度购车奖励金额,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2024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市科工信局收到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使用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其他事项
(一)市科工信局应加强政策推广宣传,公安部门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绿色通道,确保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
(二)市科工信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购买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联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市科工信局。
(三)申报用户须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补资格,并依法追索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四)申报用户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用户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信息与申报用户必须一致。
(五)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六)本方案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方案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