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促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弥勒市最近制定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凡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必须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弥勒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对应纳入备案范围而未备案、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将停止低保待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
该制度还规定,对在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